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姜风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6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2017年都(*)兴海委托其帮开工资,且被上诉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收条》,一、二审中被上诉人***均不予承认,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兴海间的关系,以及如果存在工程施工或其他关系是否结算的事实,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缪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