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3民初4631号
原告:**,男,现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庄河市。
被告:***,男,现住庄河市。
原告***被告大连雅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汉负担。
审判长宋相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栾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