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园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4执821号
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园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550022元;案件执行费37900元,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华园苗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华园苗木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辽0204执82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大连华园苗木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大连华园苗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工商总局、车管所等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19)辽020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周 涛 代理审判员 金 龙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