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绿业景观设计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013号
原告:绿业景观设计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YX35AXK,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41号智业广场C2#楼大连万科优客工场二层2F002。
法定代表人:张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非,系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月,系辽宁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0200G,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3号(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杨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嫄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志远,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6918Q,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绿业景观设计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程志远、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各方当事人有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业景观设计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