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328号
原告:大连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北园1号4单元4层5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华锋,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杨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隋晓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