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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4民初5193号
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原告负担71.5元,退回原告951.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