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238号
原告: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宝岛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1567630A。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云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74926。
法定代表人:邢富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桓先,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将军路新湾花园18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820130979。
法定代表人:谭淑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桓先,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云翔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2021年12月15日,原告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已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云翔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云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负担4775元,退回原告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4775元。
审 判 长 贾宏霞
人民陪审员 翟乃爽
人民陪审员 葛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高熙鸽
书 记 员 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