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宝岛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1567630A。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恒茂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462170XA。
法定代表人:胡新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茂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92民初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