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

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辽宁恒茂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29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茂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以(2021)辽0292民初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辽宁恒茂钢管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后四位尾号2571账户内存款1162802.11元,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启动网络查询。依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划拨辽宁恒茂钢管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后四位尾号2571账户内存款864011元,后解除对该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扣除执行费10440元,余款853571元(含货款148699.8元,经济损失655271.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46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后解除对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后四位尾号6212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此案即执行完毕。
承办人:刘文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