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11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1567630A,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盛管道保温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97428532X,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天津***盛管道保温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9706.31元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人,本案尚未执行1960293.69元,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