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溢达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溢达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永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溢达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鸣鹤西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118378455W。
法定代表人:徐本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车永利,男,汉族,1963年7月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之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