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民初526号之二
申请人: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绥河镇范家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24892921F。
法定代表人:郭凤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219941052345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2200011262766。
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61763A。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1411205336。
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782464802D。
负责人:杨广志,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春,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110506708。
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翠路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37493R。
法定代表人:徐家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110744456。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5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2322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未支付给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62372元,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工程款停止支付。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号:34×××02)账户内存款2322000元,实际冻结6252.6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9日。于2020年10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未支付给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62372元,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工程款停止支付。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辽02民终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号:34×××02)账户内存款2322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未支付工程款2862372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正强
人民陪审员  李兴兵
人民陪审员  葛丽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真
书 记 员  刘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