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5617号

申请人:***,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绥河镇范家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724892921F。

法定代表人:郭凤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61763A。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该公司经理。

***与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放给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查封,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X号的房屋(房照号: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662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放给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一年。二、对申请人所有的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X号的房屋(房照号:瓦房权证复私字××号)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买卖、出租、损坏。”并于2018年11月27日将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6620号判决,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辽02民终775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辽0281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并并提供相应担保,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当继续冻结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应发放给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应发放给被申请人大连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一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X号的房屋(房照号: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买卖、出租、损坏。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