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2542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系***长子,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员,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现住上海市。
原告:***,系***次子,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中兴,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0776418R,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瓦房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梅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炜
人民陪审员冷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