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6800号之二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724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2572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
管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又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610元,应予退还646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