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587号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724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2572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