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6802号之二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724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2572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27人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管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大连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