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宇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月里16-4-4-2。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宇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刘建光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