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宇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宇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宇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月里16-4-4-2。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宇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刘建光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