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源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源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1执1612号
申请人大连源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24号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庆,系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源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泰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辽0211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211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高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