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源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心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国营农场卫国屯。
法定代表人:关逢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心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工街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心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的[2000]大民房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2018)辽02执恢181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2018)辽02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