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佛罗伦萨(大连)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2民初2571号
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24号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战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罗伦萨(大连)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26号D栋31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42号C座3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罗伦萨(大连)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