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冰山松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647号 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24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49189。 法定代表人:战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山松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EM9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03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冰山松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