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24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49189。 法定代表人:战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8300574X8。 法定代表人:秦喆,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源实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国用(2009)第0XX40号、大国用(2011)第0XX4号、大国用(2011)第06XX5号、大国用(2011)第0XX6号土地使用权(有抵押,有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