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2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衣作正。
本院在执行***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