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6年11月02出生,其他,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0年11月21出生,其他,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环委1-5号。

法定代表人:衣作正。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