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

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2××××××××。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

公司:91210281726017880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给付两万元现金,即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一次性付清本案欠款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债务,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世文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