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
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2××××××××。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
公司:91210281726017880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给付两万元现金,即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一次性付清本案欠款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债务,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世文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