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瓦执字第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七星新城金山小镇**楼。

法定代表人:衣作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4)第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14)第45号仲裁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安永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