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2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靠山屯153号,公民身份号码×××1854。联系电话:158××******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瓦房店市******七星新城金山小镇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26017880J。 法定代表人:衣作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xxxx××××xxxx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63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