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6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华。
被执行人: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学士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本院在执行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66464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