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向被执行人大连益和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由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大连致远造园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