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特36号
申请人: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耿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琼,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50号21-4号。
法定代表人:梁传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王方,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依法撤销(2019)大仲字第428号裁决书。申请人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大仲字第428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第一,从事实上来,申请人与北京辛沃瑞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州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经济往来,申请人从未向二公司采购过任何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的工程内容发生变更,北京辛沃瑞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州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向申请人发货,申请人也从未收到过货物。被申请人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明知申请人与北京辛沃瑞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州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要求申请人代为偿还欠款,于法无据。第二,被申请人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还款协议书》是与申请人的内部员工李某恶意串通之后签订的,是为了给申请人虚构债务。李某使用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并不知情,也未授权。申请人对公章的管理一直有记录,2017年1月申请人没有使用过公章的记录。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申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称,仲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也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任何证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大仲字第428号裁决:(一)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241403.4元;(二)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大连中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41403.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本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其自行制作,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申请人主张本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撤裁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辽宁神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梅
审判员 王立媛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