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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北路188号二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828610X3。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中路245号楼25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2900109X。
法定代表人:张柏成。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4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424元、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376424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793元、执行费5603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柏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柏成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亦不要求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大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