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82号
原告:贵州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龙县钱相街道办事处马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95293432R。
法定代表人:杜昌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2816N。
法定代表人:孟祥树。
原告贵州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贵州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启君
书 记 员 朱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