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3)辽0293民初401号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27号B座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9442846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弼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2816N。
法定代表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04902K。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提取数据来源:案件信息:合议庭成员1}
二O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