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56号
申请保全人: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2816N。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三台乡工业园区娘娘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QCTUY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