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程与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财保13号 申请人:**程。 被申请人: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301028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程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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