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185号之三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2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58805102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301028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