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9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筑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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