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芦岗乡浆水李村。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芦岗乡浆水李村60号。
被执行人大连卓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福德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9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卓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77.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