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东源电力有限公司

丹东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681民初6427号 原告:丹东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虹桥小区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路1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473247.2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将7项电力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7份《电力施工安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等。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前阳变至林阳沟西开关站、广天汉林开关站高压电缆敷设供电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10800000元,已支付6770936.36元,尚欠4029063.64元;2017年1月10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东北亚商贸城供电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1950000元;2017年8月2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鱼种分供电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1512000元;2017年8月2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白楼供电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321000元;2017年11月1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影三分供电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258646.46元;2017年11月16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分供电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318693.11元;2019年9月10日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部队3千米线路移位改造工程的合同,合同价款83844.07元。因此,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总计8473247.28元。原告实施的工程按期限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送电运行。虽经原告经常向被告主张给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尚未给付。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160403.10元,撤回2019年9月10日签订工程名称为部队3千米线路移位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83844.07元。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承揽了被告的六项工程,也认可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但因该六项工程没有完备的验收报告及双方的决算报告,因此没给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先后承揽被告六项供电工程。2014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揽前阳变至林阳沟西开关站、广天汉林开关站高压电缆敷设供电工程,合同价款10800000元。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揽东北亚商贸城一期高压电缆敷设供电工程,合同价款1950000元。2017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揽鱼种分6#至20#高低压线路改造供电工程,合同价款1512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白楼分27#至30#段移位改造供电工程,合同价款321000元。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影三分5#左3台A1右9左5至A1右9左6右2段低压线路改造供电工程,合同价款258646.46元。2017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分1#右1新建临时变台供电工程,合同价款318693.11元。上述六项工程均已竣工并交付运营,工程价款合计15160339.57元,被告已支付700万元,尚欠付8160339.57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电力安装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竣工使用后,被告作为发包方应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未全部支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160339.57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丹东东源电力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160339.5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2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1112元,余款2190元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代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