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604执恢31号
**、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金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金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自行与被执行人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金马气调保鲜有限公司、***将本案的债权债务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2010)振安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