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楼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丹东市楼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丹东市楼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楼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元民三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东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