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辽0604执411号
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2018年1月15日)房屋使用费为250827元,评估费9600元、案件受理费1635元,共计2620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二次流拍价格接收其中的21种共31件设备用以抵偿欠款244908.86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院(2017)辽06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2018年1月15日)房屋使用费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长*丹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