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成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系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星海古建园林工程处。住所地:丹东市振。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西城办事处瓦房村**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代表人:于长利,系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长利,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振兴区星海古建园林工程处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第三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原告丹东市振安区成宇建筑材料厂与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成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星海古建园林工程处、被告于长利、被告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安区成宇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安区成宇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