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0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另案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晶
执行员*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