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752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
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冲,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繻心,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法定代表人:纪万龙。
被申请人: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西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纪怀东。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12502.7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12502.7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