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60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珈亿,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艺合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来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艺合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宝泉
审 判 员 陈红彦
审 判 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