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艺合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合创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艺合创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未完工就被强拆,且双方当事人也确认未完工,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完工是事实认定错误。二、关于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适用不当,未将未完工的部分予以扣除。此外,鉴定意见书本身存在错误,对于未安装的项目认定为安装,导致鉴定结论有误。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利润及税金双方均应扣除。四、因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万盛达公司至少应承担30%的责任。综上,艺合创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认定及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义务的发包人艺合创景公司由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故艺合创景公司对于上述合同无效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问题,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故艺合创景公司应向万盛达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的相应数额,符合本案实际,合理适当,并无不当。综上,艺合创景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艺合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