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民初4958号
原告东港市前阳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杨晓清,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振东,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许孟德,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馨平,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雅梅,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前阳市政工程处与被告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前阳市政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7265元,余款37265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许秀珍
人民陪审员 曲锦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