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前阳市政工程处、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东港市前阳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前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辽06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